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区用地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我区用地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一)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城市批次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二、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范围,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另行按委托审批方式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四、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的(除依法须报国务院批准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须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障措施,不需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书面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加强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应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收回授权或委托审批权限。
(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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