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1-13 广西自然资源厅 429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布了一篇题为《广西印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文章
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布了一篇题为《广西印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文章,提到“2021年12月2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广西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入库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工程小通找到2021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
 
复垦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进一步拓展城乡土地要素流转途径,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的交易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等涉及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复垦指标兼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占补平衡两项功能。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管理库(以下简称复垦指标库),纳入复垦指标库的复垦指标可跨区域交易。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跨区域交易的复垦指标,引导复垦指标流转规模、秩序和布局。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制度,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跨区域交易,建设和运行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平台。
 
第二章 复垦指标入库管理
 
第七条 复垦指标库仅对入库的复垦指标进行管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各类复垦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扣除项目区新建项目用地指标后,有关市县可申请将节余的复垦指标纳入复垦指标库。
 
复垦指标入库应提交复垦指标入库申请及项目立项、验收确认、指标节余情况等有关资料。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入库前应当从自然资源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退出。
 
有关市县应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确认地类和面积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未变更到位的,一律不得纳入复垦指标库。
 
第九条 复垦指标入库后,统一拆分为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规模指标(以下简称规模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新增耕地指标)。其中规模指标具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功能,新增耕地指标具有耕地占补平衡的功能。两项指标可分开使用和交易。
 
第十条 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6号)的有关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报备入库,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
 
第三章 复垦指标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规模指标出让和购买的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出让和购买规模指标计划,购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规模指标有节余的市县可申请在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平台出让规模指标,规模指标不足的市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规划实施评估调整阶段和项目急需用地时均可申请购买规模指标。指标交易完成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相应核减或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在复垦指标库中登记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指标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规模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15万元/亩,实际交易价格以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准,不低于自治区基准指导价。一次性购买规划规模3000亩以上的,经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适当下调交易价格,下调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交易平均价格的10%。
 
第十四条 新增耕地指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后,交易程序和交易价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执行。
 
第四章 复垦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规模指标受让方凭交易合同及缴款凭证申请使用指标,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在指标库中核减相应的指标数量,原则上每年申请使用指标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购买的规模指标需在2年内全部使用(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调整并上图入库后,可视为使用),逾期不用的,自治区将暂停有关县(市、区)规模指标交易。
 
第十七条 规模指标跨区域交易和使用,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调整,指标受让方增加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出让方减少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工作中予以核算确认。
 
第十八条 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后,可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交易及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县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和实施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优先保障“三农”发展用地需求,严禁重复使用复垦指标,不得通过购买规模指标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规模,造成城市无序漫延,城市功能不完善、城市品质下降。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复垦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类复垦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要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指标不实、管护不力造成扣减复垦指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在复垦指标库中核减对应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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