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广西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根据的政策法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方案的编制和报批有哪些要求?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方案编制的要求
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方案或调整方案由提出修改或调整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修改方案或调整方案的编制。编制规划调整或修改方案应当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土地的范围、调整前后的地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整图或局部复制件);并附具规划调整说明和依据文件。
规划修改方案包括修改规划涉及土地的范围和条件、主要地类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分区调整情况、修改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般为整图),并附具规划修改报告和依据文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方案报批的要求
申请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调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原批准规划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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