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桂财采〔2013〕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关于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六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保险公司。现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单位)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二、定点保险公司中标结果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保费优惠率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十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保费优惠率是各定点保险公司给予采购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所选择的商业保险标准保费×(1-优惠率)。定点保险公司广西地区车险标准保费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保费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保费计算实缴保费,但保费优惠率不变。
三、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限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为两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四、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采购人在2014-2015年度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上述十一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直接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采购人在确定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供应商时不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合同备案及统计报表的报送。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情况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五、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2014-2015年度定点保险有效期内非法承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在下一期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七、其他事项
(一)各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1810。
(二)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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