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然而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时,往往难以做到、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精准规划定位定界,很多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这就需要建设项目业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分析。
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省级高速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
因此在进行广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报告编制时,需要我们通过对用地选址的科学行、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用地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是否体现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采取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原位置、原地类、原面积复垦,最后提出相关结论。
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报告编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一般而言,需要根据项目区及用地的地形、地貌以及地质等建设条件,项目区及用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且按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用地选址的特殊要求,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按原位置、原地类、原面积复垦原则,开展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工作。
广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报告编制时依据的政策文件如下:
(1)《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414号);
(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3)《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水保〔2001〕12号);
(4)《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8)《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
(9)《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1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严管控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2号);
(1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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