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建设单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已建成的项目,是通过确权的方式补办土地权属证明的,但后面经核查后,发现项目属于规划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规划重点防治区域,那么是否需要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呢?如果需要,那是否有相关规定或依据?若国土部门要求开展此项评估,其要求是否合适?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作出了明确回复,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与网友互动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回复内容如下: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建成项目,如补办用地手续及相关证明,需按用地报批流程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其要件。如只是确权,要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时间是否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之前及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所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选择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最好还是选择编制经验丰富的专业公司,毕竟专业性意味着编制单位有能力有经验克服困难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出具让你更满意的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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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地质灾害评估最常见的问题,还包括其收费标准: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是按哪个文件执行?仍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答:目前,没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行市场调节价。(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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