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单位取得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问题的解答

   2020-06-29 www.gctong.com 505
核心提示: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拥持有施工和监理资质。目前,自然资源部未向事业单位颁发过施工甲级资质。确为同一家单位,但用不同单位名称同时获取了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只允许其保留一个资质。
 原本按照有关规定,同一资质单位是不能同时持有施工和监理资质的。但有些事业单位通过注册企业并进行了一定人员分割而获取几种不同资质,这种情形下是否符合规定?此外,在办理资质延续时,因市场项目有限,仅项目数量不能满足要求而不能延续,这样是否合理?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作出了明确回复,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与网友互动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回复内容如下:

回复:你好!1、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九条规定,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七条规定,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拥持有施工和监理资质。目前,我部未向事业单位颁发过施工甲级资质。同时,对在资质延续、新设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查证,确为同一家单位,但用不同单位名称同时获取了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只允许其保留一个资质。但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注册企业并进行了一定人员分割而获取几种不同资质,但不存在同时持有监理和施工资质的行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30、31号)对资质持有单位不同时段业绩有明确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升级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相应项目。目前资质延续审查中,因业绩不足不能延续的,只占延续申请的2%左右,有实力的资质单位基本都能完成业绩要求。(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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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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