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目前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色发展、质量兴农、科技强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
据悉,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了多个政策文件,对设施农用地管理作出了政策规定。广西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支持和鼓励了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改变和生态建设等不断加强,现有设施农用地政策也存在范围界定、用地标准和程序规定等不适应需要的问题,此外,我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它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确保农地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包含4个部分,主要就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列举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内容以及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二是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三是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四是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五是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强调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与用地服务;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三是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四是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在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必须做好用地服务和备案信息上图入库。最终达到解决当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突出问题、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体系、提高对我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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