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确保农地农用,2020年6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该政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呈现出了一定的特色亮点,及更加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
根据桂自然资规〔2020〕3号通知,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其他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单个项目控制在设施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确因生产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比例可适当增加,但单个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对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允许占用的,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
此外,通知也明确指出将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严格执行
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区域生态环境、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畜禽(蚕)养殖可以利用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土地的,以及水产养殖可以利用原坑塘水面的,应避免占用耕地。要积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利用非耕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可适当增加。
据了解,桂自然资规〔2020〕3号出台后,将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缩短了用地取得时间,提高了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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