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函〔2020〕455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步推进建设工程资质改革,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的衔接配合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由我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设区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和各设区市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符合我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尚未办理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六、各设区市审批权限的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符合上述二、三条规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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