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界定
(一)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报备后可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动态巡查和用地性质监管。
(三)不适用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1.村民住宅建设。
村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住宅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查。
1.村民住宅建设。
重点审查建设位置、是否占用农用地(尤其耕地)、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等情况。
2.乡村建设项目。
重点审查用地规模、用地性质、是否占用农用地(尤其耕地)、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情况。
(三)核发。
审查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实地审查、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三、、批后监管
(一)许可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未获批延期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二)许可变更。
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张贴。
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划核实。
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单位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在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附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村民住宅建设)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乡村建设项目)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村民住宅建设)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项目)
5.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表
附件1-5.docx
原文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改革中,如何科学推进乡村规划建设是改革的关键,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旨在严格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加强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只有科学编制乡村规划,将乡村规划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农民建设新农村的自觉行为规则,以及进行机制创新和推动相关制度建设,才能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实施,实现统筹城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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