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现将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以下简称“净矿”)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从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全面实行“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净矿”出让应在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完成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前期资源勘查,协调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征(租)用、补偿事宜,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完成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审查等前期工作后,依法依规组织出让,使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可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
二、严格组织实施
(一)市、县人民政府是“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以及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林业、乡(镇)人民政府和资源所在地的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出让、费用管理、收益处置、后续服务等工作,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利推进。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批复采矿权出让计划、调整自治区留成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用地用林保障、政策协调、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等“净矿”出让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出让程序
(一)确定出让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需要和资源禀赋,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经论证后确定拟出让项目。优先选择孤峰、废弃矿山、整合矿山,鼓励结合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园区建设等需要确定拟“净矿”出让项目。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
(二)组织政策协调。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复的出让计划承诺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并与利益相关人签订意向协议。拟出让项目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需组织完成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编审技术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满足条件的,可进一步纳入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内容,或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审查。
(四)制定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经具有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满足条件的,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以及竞得人在助推乡村振兴方面的投入要求等。其中,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竞得人专项投入资源所在地的乡(镇)和村委,具体实施方案由竞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组织“净矿”出让。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组织采矿权出让,确定竞得人。出让公告需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充分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
四、严格费用管理
(一)确定工作费用。工作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征(租)地(含协调处理)、占用林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废弃矿山或整合已有矿山的资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出让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认定、核算。
(二)落实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采取签订初步协议方式保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与相关权益人签订协议。工作费用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权益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禁止由意向人垫资。
五、规范收益处置
(一)明确收益范围。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
(二)调整收益分成。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并按有关规定入库、分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向资源所在市、县倾斜,具体分成比例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然资源厅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完善收益使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净矿”出让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委,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六、提供优质服务
(一)协调手续办理。“净矿”出让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中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等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据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指导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环境影响、用电用水等手续。
(二)做好技术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服务,大力推广应用矿产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企业开展矿山建设。
(三)协助矿山生产。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联系用工、税收、拓展销路,协助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等工作,使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为矿山依法正常生产提供服务保障。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净矿”出让是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成立以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净矿”出让工作机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依法依规,开拓创新。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处置工作,充分保障矿区群众在“净矿”出让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杜绝应“净矿”但未实施“净矿”、未达到“净矿”标准的出让行为。鼓励开展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联合出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实现“矿地”综合开发;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储备,建立采矿权滚动出让项目库;鼓励进一步完成矿山建设所需其他行政许可准入事项办理以及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等,实现企业“拎包入住”;鼓励各地探索研究制定给予乡(镇)、村委奖励的“净矿”出让激励措施。
(三)强化考核,严肃奖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净矿”出让工作纳入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净矿”出让、意向竞买人介入出让前期工作、设置排他性条件、开展定向出让、违规收支经费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类媒介,宣传“净矿”出让的重要意义,争取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开展经验总结、推广,加大宣传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采矿权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效。
附件内容如下:
1.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2.“净矿”出让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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