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就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二、审批条件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
(三)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五)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六)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七)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
(八)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九)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三、审批权限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2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份,附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送至服务窗口,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后处理,如提交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给予行政许可。行政决定文件将于许可后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寄送申请人。
六、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许可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的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平台发布,实施联合惩戒。
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违反本条承诺,自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承诺,自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供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看了以上审批告知承诺书,您是否对审批流程有所了解?如您想了解更多资讯,欢迎扫码关注下方公众号。或者联系 钟经理:15578985855,QQ:266154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