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占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
(2)所谓征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就是说,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要经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占用、征用林地前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是控制占用、征用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将这一程序作为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以进一步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更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2)占用、征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权属的变更,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给原使用单位、原所有单位安置、补偿等问题,所以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用于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论是占用林地还是征用林地,都会给森林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并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目前,据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收取环节、使用方法等。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方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不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而减少,另一方面对用地单位也是一种经济约束机制,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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