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开发区管理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8〕135号),本单位/公司就×××项目水土保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及内容:
(包括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占地面积、土石方开挖回填量、土石方利用情况及弃渣去向)
项目总投资: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项目直接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电站邮箱、公司通讯地址):
三、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公司根据《×××项目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本项目各设计阶段,并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二)本单位/公司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不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及时运至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单位/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按照行政许可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单位/公司自愿签订本承诺书,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公司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1)违反上述(一)、(二)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责任。
(2)违反上述(三)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项目直接负责人: (签章)
开发区管理机构: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