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进一步明确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措施的通知

   2020-11-23 729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措施的通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进一步明确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快项目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印发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通过委托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开垦费均应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足额缴纳。

(一)纳入《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方案》,且明确按“区市共建”模式推进的17条重大高速公路项目以及资源至兴安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属于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缴纳;属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区市共建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

(二)与各市签订征地拆迁三方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总包干协议的4条重大铁路项目(详见附件1)。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双方议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
 

耕地
 

(三)50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详见附件2)。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时执行的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缴纳。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应优先用于本市、县区域内的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对已符合用地报批条件但未落实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市、区),不能申请自治区级、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出让。

二、对于其他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项目建设单位确实无法落实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以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41号)所规定的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最低价,即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每亩1.5万元、水田规模每亩1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7万元的标准计列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续将根据今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调整而动态调整)。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应优先保障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涉及补充耕地指标部分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予以调剂落实。
 

水田
 

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有关标准缴纳,即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每亩1万元、水田规模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的标准缴纳调剂费用,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扩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充分挖掘各地资源潜力,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土地整治、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来加大垦造水田的实施力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旱改水”承诺兑现任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重大交通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交通沿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有效解决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问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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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重大交通项目 耕地占补平衡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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