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共9大点28条内容。
(一)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通知》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发证外的矿种及海砂的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外的采矿权出让、登记。非金属矿种不再设置探矿权。
(二)调整探矿权期限。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含保留)时间为5年。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1. 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计划及部分重点矿种出让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2.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提出申请人须提供银行担保信息内容,以避免恶性竞争。3.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2021年前开展出让试点,2022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4. 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协议出让的情形由原规定5种改为2种。包括: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申请采矿权标高上下部勘查开采情形。5. 规范尾矿废石利用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鼓励综合利用。
(四)完善矿业权登记有关规定。为落实改革及针对部分存在问题规范完善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等登记事项。
(五)精简矿业权登记材料。探矿权登记取消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取消缩减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或无需汇交意见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加强信息共享,由受理窗口现场信息查验或容缺受理。
(六)推进储量管理改革。1.按照矿业权登记权限分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2.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3. 缩减政府部门评审备案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转采、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等情形的评审备案。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合并为评审备案。
(七)严格出让收益处置。1. 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新设探矿权,在探矿权登记时暂不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待转采矿权时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2. 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的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年均价的2倍预缴,或按照基准价与生产规模计算应缴年出让收益,预缴2年。3. 矿业权增列矿种、采矿权增加资源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八)加强矿产资源保护。1. 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国家战略性矿产以及自治区优势矿产的储备,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以及为自治区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需要,明确自治区财政资金今后投入方向主要为稀土、钨、铀等国家战略性矿产以及铝土矿、碳酸钙等自治区优势矿种。2. 规范勘查工作管理。3.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鼓励按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经批准的各类园区范围整体评估。
(九)加强改革工作衔接。1. 不再委托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登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办理。2.保障业务办理不断。2020年5月1日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暂停接件和办理工作,已受理的登记事项继续由原受理机关办结。3.分类分批限时有序将不属于本级继续办理的登记事项清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