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提出总则、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几项内容,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下面工程通网分享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程序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 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 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1-3-P-2020-1。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 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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