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
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7〕37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