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招协〔2015〕6号
各会员单位: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已于2015年3月1日起生效,文件进一步放开了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避免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査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各招标代理会员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不得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
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
工程、服务、货物招标 |
500以下 |
1.2% |
500-1000 |
0.8% |
1000-5000 |
0.45% |
5000-10000 |
0.25% |
10000-100000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注: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或委托人支付。
2、招标代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3、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率累进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例如:某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45%=18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6+4+18+2.5=30.5(万元)
5、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咨询费、评标会务费、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另行约定。
6、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造价咨询资质,为同一项目既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其造价咨询服务费另行约定。
7、工程、服务、货物以外的复杂招标代理服务(如PPP项目法人招标等),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