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函〔2018〕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后,部分市县财政局要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请示财政部并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商同级发改、住建部门达成一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详见附件。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地区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计算比例 |
备注 |
长沙、株洲、湘潭 |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设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
住宅2.4%、办公用房(含配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4%,商业类3.2%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观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目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
其余市(州) |
住宅2%、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商业类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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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住宅0.8%,其他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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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