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为37万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近日制定了《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每年筹措资金1亿元为广西37万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根据《实施办法》,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均纳入发放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为保障护理补贴及时、规范发放,《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规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工作,严格做到公开申请、入户审核、张榜公示、造册建档、社会化发放,经“户报、村审、乡核、县定”四个步骤确定补贴对象,并要求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5月底前,如实向县级残联上报辖区重度残疾人的申请材料,县级残联于6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9月底前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
按照要求,2014年广西各市县要在9月底前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从2015年起,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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