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商定区域水泥价格及执行政策,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三家公司约定自2011年4月16日起执行最新价格,并制定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
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商定通化、白山区域水泥价格,并形成了《2011年吉林省水泥行业通化、白山区域第二次价格制定会会议纪要》,制定了北方公司和亚泰公司在通化区域和白山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并明确自2011年5月12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认为,亚泰公司、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据此,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责成有关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已经查实的水泥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