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陆运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2〕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平陆运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桂交水运函〔2022〕2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55-01—026373)位于南宁市、钦州市境内,全长约140千米。始于南宁市横州市平塘江口,溯沙坪河而上入钦州境,跨分水岭沿旧州江而下至陆屋,汇入钦江干流,经钦州港入海。
(二)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平陆运河航道按内河I级航道标准建设,根据货运量及船舶大型化发展情况适时提等升级。预测2035年、2050年货运量将分别达到1亿吨、1.5—1.8亿吨。主要运输货种为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集装箱等。
平陆运河近期调水24立方米/秒,通过百色水库优化调度实现;远期调水40立方米/秒,通过南盘江调水工程实现。
平陆运河分为沙坪河段、分水岭段、钦江干流段、钦江城区段、入海口近海段,航道实施裁弯取直57处。运河沿线布置3个枢纽,共占地446.57公顷,分别为马道枢纽、企石枢纽、青年枢纽,形成淹没面积9.18公顷,工程永久占地2739.91公顷,疏浚开挖量5992.3万立方米。
平陆运河沿线共计规划堆存场地202处,其中陆上土石方堆存场139处,中转堆存场9处,原河道回填30处、淹没区抬田6处以及填海项目18处作为消纳场地。项目共开挖土石方3.17亿立方米(自然方),临时用地共计5658.23公顷。
平陆运河静态总投资685.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5.52亿元,计划工期5年。
(三)环境敏感目标。
1.项目设计方案穿越钦州市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久隆镇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旧州镇西屯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吉镇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古秀人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项目设计方案永久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49.1786公顷,占用公益林16.56公顷。
3.项目设计方案路线避让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与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为700米。
4.项目设计方案占用钦江河道边滩分布的野生红树林,面积约13.9公顷;直接影响兰海高速下游航道沿线牡蛎养殖沉排和越冬保苗浮排。
5.评价范围内分布有3处鱼类产卵场,2处小型产卵场,3处鱼类索饵场。评价范围内存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经济鱼类、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鱼类、钦江水系特有鱼类。
(四)选址、选线合理性。
平陆运河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国家战略;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郁江流域综合规划》《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等规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平陆运河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陆生生态保护措施。
1.运河沿线两岸1千米区域原则上预留作为生态廊道构建的用地,在工程设计阶段开展详细的生态廊道设计工作,构建包括河岸廊道、陆上廊道、水上廊道、鸟类迁徙廊道、生态涵养区域的“多廊+多点”景观格局,打造生物多样、景观丰富的运河生境。下步要结合沿岸乡村振兴、社会经济发展和古村落保护等规划,由建设单位牵头、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编制平陆运河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段实施,将平陆运河建设成为维护当地自然与文化特色的区域休闲绿道、风景廊道、古镇廊道和绿色运河经济带等。
2.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及布置方案,严格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生态,生态恢复及景观构建应优先使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3.施工道路、场地要优先避让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确实无法避让的,或者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在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移栽保护,确保树木存活。靠近工程占地范围的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须采取设立警示标志牌及围栏方式进行原地保护。
4.平陆运河越岭段须建设1条宽20米的跨运河野生动物通道,越岭段跨越运河桥梁应兼顾动物通道功能,其中增加设置1处动物通道,降低运河对斑林狸、豹猫和赤腹松鼠等野生动物活动的阻隔影响,利于运河两岸间动物迁移。
5.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研究通过平陆运河工程利用、建材利用、园区平整利用、填海工程利用、部分原河道回填、废弃矿坑回填、土地整治和山谷(沟)抬田造地等方式综合利用开挖土石方,避免土石方长途运输和大面积堆方。进一步优化堆场、临时道路等工程用地设计方案,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做好弃土场和堆料场的边坡防护,堆填土结束后采取复垦、生态修复措施。
6.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站,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平陆运河沿线陆生、水生和海洋生物进行监控观测。加强对运河沿线及支流定期监测,包括重点库区、重要支流和枢纽下游范围内水生生态环境,及时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造成的长期生态影响、生物交流和生态修复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并采取优化和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制定生物多样性监测计划和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和方案内容实施,及时将监测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期每5年开展一次全流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价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后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1.河道裁弯取直后,按照“应留尽留”原则,尽可能保留原河道的形态或形成的牛轭湖作为生态涵养区,成为鱼类、鸟类、两栖生物的栖息地,利用水下微地形改造形成深潭、浅滩以营造水生动物栖息空间。实施人工鱼巢布放、底栖生物增殖放流。选择4处支流作为替代生境,增加水生生物栖息和保护场所。
2.施工疏浚、炸礁作业优先安排在枯水期完成。施工期间采用环保疏浚方式,布设防污帘,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疏浚、爆破作业前应进行驱鱼,减少施工影响。
3.建设人工增殖放流站,利用人工增殖放流对鱼类损失进行补偿。在青年枢纽设置鱼道,恢复钦江的连通性,为鳗鲡、赤眼鳟、鲮、河鲈、合浦绒螯蟹等提供洄游通道。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人工增殖放流站和鱼道建设专项方案,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运营期应建立鱼类增殖放流和鱼类洄游效果跟踪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增殖放流和鱼道运营的效果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1.采用环保疏浚工艺方式施工,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防止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及灯光影响运河生境的栖息鸟类。
2.施工期尽量避开4月—7月,对牡蛎种质资源及牡蛎产业进行经济补偿。实施牡蛎种质资源异地保护,采集施工区域及沙井北盐度下降幅度较大区域的香港牡蛎和近江牡蛎天然亲本,转移至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并通过投放牡蛎礁等方式对牡蛎种质资源实施增殖保护。
3.依法依规编制项目红树林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提交红树林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运营期每5年开展一次红树林影响调查和评估工作,形成专题报告报红树林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期和运营期须制定详细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项目对周边区域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外海航道取消炸礁工程,改用液压破碎施工;对于紧邻航道的红树林通过锚桩或锚杆等工艺对基底进行固定,避免崩塌导致红树林损毁。施工期开展全过程红树林生态监测,运营期至少开展5年跟踪监测,发现问题采取停工或半停工的方式,调整施工方式、时序。因工程建设占用的红树林,采用植株移植和新造林等方式,应按占用面积的3倍实行异地恢复,并实施5年管护,确保区域红树林保有量不因项目建设而降低。
4.运营期青年枢纽新增下泄流量不超过20立方米/秒,并定期对茅尾海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观测研究。新增下泄流量超过20立方米/秒时,应结合生态系统变化情况进一步论证下泄流量增加产生的生态影响,提出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
5.控制船舶航速,茅尾海区域船速控制在6节以内。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内容,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内容或者设施;涉及水源保护区的施工河段,应在落实沿线居民供水保障和安全、水源保护区调整完成后方可动工建设。结合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以大马鞍水库作为运营期钦州市应急保障水源,保障沿岸居民饮用水安全。
2.优化施工方式,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千米、下游500米范围内施工时,采取跳段施工等方式确保施工期供水。应对沿线人饮工程进行工艺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稳定性。
3.禁止排放船舶水污染物,运营期在钦州水上服务区、新福水上服务区设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收集船舶水污染物并妥善处理处置。
4.青年枢纽工程应采用集咸坑等措施,防止船舶过闸产生的盐水上溯。
5.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河枢纽及水上服务区应配置船舶溢油应急设施,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打造节能低碳运河。
1.合理设计施工物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施工现场采取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进行遮盖,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
2.鼓励、引导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淘汰老旧船舶、高能耗船舶,大力推动LNG船舶、电动船舶、氢燃料动力船舶。船舶须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并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3.水上服务区、航运枢纽、航道管理区等设施应规划建设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日常运营活动的碳排放。在钦州水上服务区、新福水上服务区建设岸电系统,船舶靠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
4.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体系,逐步细化和规范平陆运河能源消耗统计和碳排放核算口径,运营期须编制平陆运河碳排放年度报告,为船舶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和效果分析提供数据支撑。鼓励平陆运河实现行驶船舶能耗和工况自动采集、监测、能效分析、辅助决策的船舶能效智能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与环境敏感点距离在2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应避免在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合理选择施工便道,尽量避免穿越集中居民区或临近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爆破作业和连续作业时,应提前告知受影响的居民,避开午间、晚间及中、高考等特殊时段。
2.运营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减少鸣笛次数等措施减轻船舶噪声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
(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堆土场、弃渣场使用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优先考虑通过扩大和加深原水井的方式,恢复运河排水疏干影响范围内民用供水井的供水能力,部分无施工条件水井应另选水源地成井供水。
3.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运营期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枯水期沿岸地下水水质监测。
(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炸礁、疏浚抛泥在指定的抛泥区,抛泥区应选在滩头、滩中、滩尾的深潭区域,避开鱼类“三场”、饮用水源地及红树林等环境敏感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船舶油污水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贮存后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废机油、船舶油污水贮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及管理。
(九)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案。
(十)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障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2.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正式动工前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理方案要明确工作内容、资金、人员、责任义务等,做好分阶段环境监理台账并跟踪检查,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环境监理情况要定期报告我厅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我厅、南宁及钦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发现问题要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向我厅及南宁市、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备案。
六、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同时送达南宁市、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海洋环境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环境执法部门等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平陆运河沿线南宁市、钦州市人民政府,横州市、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城镇和农村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管,确保平陆运河水环境质量不下降,降低富营养化风险。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为核心,优化平陆运河沿岸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
十、建议研究制订平陆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为平陆运河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遵循。建议开展平陆运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建设“河畅、水清、鱼翔、岸绿、景美、低碳”为目标,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切实打造高质量建设运营、高水平保护的“生态运河”“绿色运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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