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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的规定内容、水保[2007]184号文中规定的内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强制性条款,将本项目的对比情况列表分析。见表5.1-1、5.1-2、5.1-3。
表5.1-1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预防规定分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 预防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本项目不属于“取土、挖沙、采石” 等活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的区域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本项目不属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 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本项目不属于“陡坡地开垦”活动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本项目不属于“陡坡地开垦”活动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表5.1-2 对照水保[2007]184号文规定分析表
水保[2007]184号文的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结论 |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1-20051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省的产业政策。 | 符合批准条件 |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是“禁止开发区域”。 | 符合批准条件 |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农林开发项目”。 | 符合批准条件 |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 | 符合批准条件 |
5、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 符合批准条件 |
6、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 本项目无前期工程。 | 符合批准条件 |
7、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处于所列的区域。 | 符合批准条件 |
8、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广西柳州市,不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 | 符合批准条件 |
表5.1-3 对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分析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相关强制性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结论 |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 工程区不属于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 符合规范要求 |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 项目不属于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 符合规范要求 |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 本项目取土场不在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域内 | 符合规范要求 |
弃土(石、渣)场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 本项目弃渣场周边无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 符合规范要求 |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 本项目弃渣场没有布设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 符合规范要求 |
由上表可知,工程的选址、建设方案等方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 [2007]184号)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有关主体工程约束性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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