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要求
9.7.1 资料整理
在每次水土保持监测时,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包括观测或调查时间、人员、地点、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有观测或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校核、审查签字,做到手续完备,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重大水土流失事件提交监测报告、汛期提交季度监测报告、年度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设计水平年提交总监测报告。
(1)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提出以下成果:
①考证资料,包括监测站、监测场、监测点和调查监测的基本情况,以及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说明。
②各种经校核、复核的原始监测资料成果,以及相关的分析图表、文字说明和影像资料。
③各项调查、观测和汇总数据。
④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情况、时间、地点、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建议等。监测报告中应包括6项防治目标的计算表格。
(2)监测数据分析
分析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业主、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
(3)提交成果
监测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监测结束后提供监测报告书和图纸,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验收提供依据。
9.7.2 资料报送
(1)按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执行,监测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制定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2)为使监测结果准确可靠,能够真正为项目工程建设和控制区域水土流失服务,要求每次监测前对监测仪器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监测结果要及时统计分析,认真对比,做出简要评价,及时报送业主和当地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对工程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后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监测时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业主,另外每次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成果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总的监测报告应报送业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设计单位。监测结果应能满足水土保持6项防治指标。
9.8 监测工作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措施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属临时性的工作,可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承担,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2)技术保证措施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第12号令),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由持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3)监督管理措施
监测单位的监测技术和质量应接受上级监测中心站的质量控制和考核,同时要通过水利部门的计量认证及考核。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实行报送制度。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及技术人员应把本工程的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按规定每年定期向当地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年度监测报告应提交建设过程中六项防治目标的达到情况,终期监测报告应能满足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
(4)资金保证措施
水土保持监测费应由工程业主支付。该费用应专款专用,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