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10.1 投资估算
10.1.1 编制原则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概算依据、价格水平年(2013年第一季度)、费率、主要材料价格、建筑工程单价取值均与主体工程一致,主体工程没有明确的,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及地方标准和当地现行价。水土保持投资费用构成按《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执行。
10.1.2 编制依据
(1)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3)《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4)《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8]7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 [2007]262号);
(6)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7)国家、自治区、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8)有关专业提供的设计工程量和图纸等。
10.1.3 编制方法
本工程投资估算采用定额法,即根据设计图纸资料等计算出工程量,然后套用概算定额单价,计算汇总后,再计取有关费用,从而得出水土保持投资。
10.1.3.1基础单价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以主体工程投资估算依据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作为编制依据,计算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时等预算价格,按费用构成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由分部工程费用构成总估算。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41.04元/工日计取,即5.13元/工时。
(2)材料价格预算
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主要参照主体工程材料单价。
(3)施工机械台时费
一般采用主体工程价格,不足部分按《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中附录一《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计算》。
表10.1-1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序号 |
施工机械 |
单位 |
单价(元) |
1 |
胶轮架子车 |
台时 |
0.90 |
2 |
砂浆搅拌机 |
台时 |
23.83 |
3 |
振捣器插入式 |
台时 |
2.10 |
4 |
风水轮 |
台时 |
31.85 |
5 |
机动翻斗车 |
台时 |
18.65 |
6 |
推土机74kw |
台时 |
133.76 |
7 |
混凝土搅拌机 |
台时 |
29.14 |
8 |
手扶拖拉机11kw |
台时 |
19.75 |
10.1.3.2工程单价
工程单价参照主体,不足部分按《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编制,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1)直接费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施工机械台时费
(2)其它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按直接费乘以其它直接费率计算。
(3)现场经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按直接费乘以现场经费费率计算。
(二)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及施工机构转移费,按直接工程费乘以间接费率计算。
(三)企业利润
按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乘以企业利润率计算。
(四)税金
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之和乘以综合税率计算。
(五)可研阶段扩大系数取10%。
各费率取值见表10.1-2。
表10.1-2 主要定额费率表
(六)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
①工程措施费:按工程量乘以单价指标计算。
②施工临时工程费
(1)临时防护工程:按工程量乘以单价指标计算。
(2)其他临时工程:按(工程措施费+植物措施费)×2%计算。
③水土保持独立费用
(1)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工程措施费+植物措施费+施工临时工程费)×2%计算,并与主体工程合并使用。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费:按实际工程量核定为18万元,并与主体工程合并使用。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技术合同按9万元计。
(4)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土建设施费、消耗性材料费、监测设备折旧费和监测人工费。按本工程实际工作量核定为22.34万元,其中人工费21.13万元。
(5)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参照水利部[2005]22号文,核定为15万元。
(6)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参照水利部[2005]22号文,核定为2万元计列。
(7)水土保持科研勘测设计费:根据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按10万元计列。
(七)基本预备费按照前四部分之和的6%计算。
(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损坏水保设施面积6.24hm2。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7]262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0.5元/m2收取,共计3.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