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11.1 组织管理
本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法人或业主组织实施。本工程正式开工后,由业主在工程管理部设置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机构,负责对经水行政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并与当地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密切配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保证水土保持方案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按进度计划实施。
水土流失防治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技术工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设期间应设立水土保持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组,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在上级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加强协作、相互协调、发挥各自优势,确保工程质量。由于本方案中的大部分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已归入主体工程中,因此水土保持机构要建立健全方案实施、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和制度,切实保证水土保持工作按本方案的要求落到实处,开工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2 后续设计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落实方案确定的防治措施和投资,并单独成章;对重大措施变更需报省水利厅备案;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方案审批部门参加;注重积累并整理水土保持资料,特别是临时防护措施的影像资料和质量评定的原始资料。
11.3 招标投标
方案批复后,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设施应纳入到主体工程招投标中,新增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也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聘请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发包标书中应有水土保持要求,列入招标合同,同时明确工程分包承包商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对工程外购砂石料也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