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
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相应办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做到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使本水土保持方案通过监理得到落实。
11.4.1 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监理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11.4.2 监理方法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植树、种草、小型护坡、排水等工程可进行巡视检查。
11.4.3 监理程序
(1)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2)依据本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4)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11.4.4 监理实施
(1)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以及本工程相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2)对水土保持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监理工程师对水土保持工程上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业主审批后发布工程变更令,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调商量后,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费率。明确变更的程序、权限,及时与业主审批正当的工程变更,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进度、投资的有效控制。
(4)监理工程师应对方案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时间目标的实现。
(5)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如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