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须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防治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按方案规定的监测内容、方法和时段对工程建设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各种专业人员要配套,同时监测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监测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并按细则进行监测,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监测成果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通过与项目区原状生态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对方案实施后的恢复能力及防治效果做出综合评判,监测单位在监测结束后应编制监测报告,作为方案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还可为当地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监测单位技术和质量应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质量控制和考核,同时要通过水利部的质量认证及考核。
水土保持监测从施工准备开始至设计水平年末结束,监测结果应可满足验证水土流失六项防治目标的要求。
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费应由工程业主支付,并应专款专用,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11.6 施工管理
(1)施工过程应注重保护表土植被,严格控制和管理车辆机械的运行范围,必要时设立保护地表及植被的警示牌,防止扩大对地表的扰动。
(2)对永久及临时防洪、排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证其防洪效果和排水通畅。
(3)对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有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措施施工时,应对施工质量实时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工程,责令其重建,直到满足要求为止。植物措施工程施工时,应注意加强植物措施的后期抚育工作,抓好幼林的抚育和管护,确保各种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发挥植物措施的水土保持效益。
11.7 检查与验收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社会公众也可对项目水土保持状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首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进行,验收内容、程序等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于未达到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整改。验收后,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区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后续管护与维修。
11.8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根据“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所需的防治费用,根据主体工程经费预算情况,应尽快落实或申请追加,确保所需资金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方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建设单位需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为了保证水土保持资金切实用于工程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上,应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就水土保持投资估算调整情况、分年度投资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写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