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建设单位违法发包也是严厉打击的内容之一,但我们打击的重点是施工企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当然,打击是治标之策,关键还是要靠广大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质量经营,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在今年9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施工企业发出了《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希望广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积极响应。要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必须先了解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这次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从合同、人员、工程款项来往等方面,对施工企业的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做出了统一标准。
一是转包的7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人员不到位的,仅收取管理费的;施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以及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是违法分包的8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发包专业工程的;扩大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再分包,专业工程将除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的。
三是挂靠的8种情形。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现场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程款的接受单位不是施工承包企业的,以及主要设备和材料不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购买和采购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