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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其弊端是建设工程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只能在工作实践中摸索,不能承袭升华,用来指导今后的工程建设,教训却不断重复发生。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
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 )、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作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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