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项目所在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及防治标准
项目区属于全国土壤侵蚀类型Ⅱ级区划的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侵蚀强度为轻度,土壤侵蚀容许值为500t/(km2·a)。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桂政发〔2000〕40号),项目区为广西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参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采用一级防治标准并根据降雨量及土壤侵蚀强度进行修正。修正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拦渣率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林草植被恢复率99%,林草覆盖率27%。
1.3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主体工程的选址、建设方案、土石方平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管理等方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有关主体工程制约性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可行。本项目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性质、土石方平衡及施工结束后的恢复是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临时堆土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布置合理、施工组织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对项目区内采取了绿化、排水、剥离表土、土地整治覆土、边坡防护等措施,有效防止降雨及其径流对地表的冲刷,防止水土流失,既保证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又改善环境景观。
现阶段主体工程设计中,对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区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因此,本方案将补充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施工期临时防护措施。
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规定,水土流失责任范围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通过现场查勘,结合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直接影响范围,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8.34hm2,其中项目建设区8.02hm2,直接影响区0.32hm2。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区。
建设单位高科公司是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
1.5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据预测,本项目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为8.02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为8.02hm2,产生临时表土0.484万m3,临时堆土用作园林景观绿化覆土。如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工程建设期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1799.20t,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1754.15t。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扰动和破坏了原地貌,加剧了建设区水土流失,若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将对工程自身及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及项目的安全运行,其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水土资源,(2)影响行洪,诱发内涝,(3)影响生态环境,(4)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水土流失重点时段为施工期,重点区段为主体工程区和临时堆土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