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项目水保方案制约因素(二十一)

   2014-11-12 173
核心提示:5.1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5.1.1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分析与评价本项目位于高新县G321东侧。项目地理位置、面积及功能定位明确,主体工程规划设计过程中并未提出比选方案,因此本方案直接围绕主体设计确

5.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5.1.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分析与评价

本项目位于高新县G321东侧。项目地理位置、面积及功能定位明确,主体工程规划设计过程中并未提出比选方案,因此本方案直接围绕主体设计确定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述。

5.1.2 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结合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 〔2007〕184号),本方案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见表5.1-1。

表5.1-1    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表


 

 序号 水土保持法规定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1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本项目取土(石、料)场不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符合要求
2 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本项目所处区域不属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符合要求
3 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项目不属于农林开发项目 符合要求
4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本项目是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本工程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并提高防治目标,优化施工工艺,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控制水土流失。 符合要求
5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本工程建设控制标高尽量减少挖填。 符合要求
序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相关强制性规定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1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工程区不属于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符合规范要求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实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项目区不属于全国水土保持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实验区,未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符合规范要求
3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本项目不涉及取土场。  
4 取土(石、料)场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该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本项目不涉及取土场。  
5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 工程不属于公路、铁路建设项目。  
6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本项目没有涉及河道,没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7 禁止在对重要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本项目不涉及弃渣场。  
序号 水保〔2007〕184号文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和限制类产业。

符合批准条件

2

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农林开发项目

符合批准条件

3

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沙、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符合批准条件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本项目不属于水工程

符合批准条件

5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利用项目。

本项目已获得高新县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

符合批准条件

6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批准条件

7

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和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前期工程。

符合批准条件

8

处于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处于所列的区域内,而且工程建设不属于会对水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符合批准条件

9 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高新县不属于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不存在此类问题。

符合批准条件



从上表可知,本开发建设项目无限制工程建设的因素,项目可行。

项目占地类型主要为草地、林地。本项目的建设仅对项目区的土壤和自然植被造成扰动和不利影响,不会产生其它无法治理或破坏性的现象,通过采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可有效预防、治理建设期间新增水土流失,并逐步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认为本项目建设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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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水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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