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防治责任范围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和参照有关防治责任范围界定的规定,在参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8.34hm2,其中项目建设区8.02hm2,直接影响区0.32hm2。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单位是高科公司。
6.2.1 项目建设区
项目建设区主要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管辖范围等土地权属明确,需由项目法人对其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或治理的范围。
经对主体工程相关资料的分析及现场调查,确定项目建设区面积8.02hm2,临时堆土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位于主体工程区内,其面积不重复计列。详见表6.2-1。
表6.2-1 项目建设区
6.2.2 直接影响区
直接影响区是指因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危害的项目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其主要特点是由项目建设所诱发、可能(也可能不)加剧水土流失的范围,如若加剧水土流失应由建设单位进行防治的范围。不对该区进行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施工期需作巡查监测。
根据直接影响区界定原则,结合现场调查,由于本工程临时堆土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占用主体工程区用地,其场地周边均为主体工程征地范围内的用地,因此,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不计直接影响区。经估算,本项目直接影响区面积为0.32hm2,见表6.2-2。
表6.2-2 直接影响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本项目施工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如砖块、砂石料等)均采用外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已经通过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评价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持有当地国土主管部分颁发的开采许可证的合法砖厂、砂石料场购料。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水土流失防治原则,砖厂、砂石料场开采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应由场主负责治理,故砖厂、砂石料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属于该工程的范围,本方案未对其进行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及水土保持监测等。但在建设单位的购料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购料所连带产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相关工作由料场业主负责,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