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要求
9.6.1 资料整理
在每次水土保持监测时,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包括观测或调查时间、人员、地点、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有观测或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校核、审查签字,做到手续完备,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提交以下成果:
① 考证资料,包括监测站、监测场、监测点和调查监测的基本情况,以及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说明。
② 各种经校核、复核的原始监测资料成果,以及相关的分析图表、文字说明和影像资料。
③ 各项调查、观测和汇总数据。
④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情况、时间、地点、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建议等。监测报告中应包括6项防治目标的计算表格。
监测数据分析:分析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业主、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
提交成果:监测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包括监测设计及实施计划、监测年度报告、监测总报告。
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应及时进行监测,并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9.6.2 资料报送
对监测结果要及时统计分析,认真对比,做出简要评价,及时报送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对工程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监测时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业主,另外每次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成果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总的监测报告应报送业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监测结果应能满足水土保持六项防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