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10.1 编制原则、依据及方法
10.1.1 编制原则
(1)水土保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费用估算的编制依据、价格水平年、费用计取等与主体工程一致,不能满足要求部分,选用水利行业标准;
(2)主要材料价格、工程单价与主体工程一致;
(3)植物措施单价依据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尽量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
(4)鉴于补充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为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其投资的价格水平年与主体工程的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2013年下半年)一致。
10.1.2 编制依据
1、主体工程投资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桂建价字〔2002〕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桂建标〔2007〕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桂建管〔2006〕5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桂建管〔2006〕66号)。
(5)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6)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7)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依据
(1)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3〕67号);
(2)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
(3)水利部《水土保持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03〕6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执行水利部2002年颁布的的系列定额及修改我区97水利水电基建定额和取费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桂水基〔2003〕1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2007〕26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2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