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编制方法
一、基础单价
1. 人工单价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2003〕3号),人工工资标准按建筑综合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计取,即人工预算单价为7.13元/工时。
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原材料单价与主体工程一致。
二、工程单价费率
1. 其它直接费
工程措施的费率与主体工程一致,费率2%;植物措施的费率为1%(以直接费为基础)。
2. 现场经费
工程措施的费率与主体工程一致,费率5%;植物措施的费率为4%(以直接费为基础)。
3. 间接费
工程措施的费率与主体工程一致,费率4%;植物措施的费率为3%(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4. 企业利润
工程措施的费率与主体工程一致,费率7%;植物措施的费率为5%(以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
5. 税金
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的费率与主体工程一致,均为3.22%(以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三项之和为基础计算)。
6. 扩大系数
本项目处投资估算阶段,根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单价扩大10%。
三、水土保持工程估算编制
1. 工程措施投资估算
工程措施投资估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 植物措施投资估算
植物措施由苗木、草、种子等材料费、种植费和抚育管护费组成。植物措施材料费由苗木、草、种子等的预算价格乘以设计数量进行编制。栽(种)植费由工程单价乘以设计数量后即得。
3. 施工临时工程投资估算
⑴ 施工临时防护工程
按临时防护措施的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编制。
⑵ 其他临时工程
按第一部分工程措施和第二部分植物措施费用之和的2%计算。
4. 独立费用
(1)工程建设管理费
按一至三部分之和的2%计算;与主体工程的建设管理费合并使用,满足水土保持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需要。
(2)科研勘测设计费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核定为1.50万元;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技术合同按8.00万元计;
(4)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按实际工作量核定为5.00万元,并与主体工程合并使用。
(5)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参照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1.00万元计列。
(6)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监测内容,按监测设施、设备、消耗性材料及人工费用计列水土保持监测费用总额为6.55万元,其中监测设施设备费约3.14万元、人工费3.41万元。
① 监测设施设备费
根据第九章监测设施设备配置,本项目监测设施设备费共计31356元,其中设施费3000元,消耗性材料费1000元,设备费27356元,详见表9.5-1。
② 监测人工费
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人员按1名工程师和1名技术员一组配置。考虑水土保持监测的实际工作量,按照第九章水土保持监测频次结合监测经验,本项目需监测2.3年,每年监测约为9次,每次监测需3工日,共63工日。水土保持监测人工费详见表10.1-1。
10.1-1 水土保持监测人工费计列表
监测人员职称 | 年费用(元) | 日单价(元) | 数量(工日) | 人数(人) | 合计(万元) |
工程师 | 80000 | 333 | 63 | 1 | 2.10 |
技术员 | 50000 | 208 | 63 | 1 | 1.31 |
合 计 | 3.41 |
备注:水土保持监测人员工作日按240工日/年计。
(7)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行业有关收费标准,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按10.00万元计列。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2007〕262号)的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01万元。
表10.1-2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
项 目 | 面积 | 单价 | 合价(万元)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 8.02hm2 | 0.5元/m2 | 4.01 |
五、基础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