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11.1 组织领导与管理
为保证该方案的实施,建设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工程开工时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2 后续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均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予以落实,编制单册或专章。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时应有原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11.3 水土保持工作招标、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施工单位。明确承包商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认真完成施工任务,依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接受监理部门的监督,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
外购砂石料应依据“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在签订的外购材料合同中,必须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同时料场的开采必须持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11.4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
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79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监理岗位证书。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编制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规划,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监理细则,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监理过程中应建立施工过程中临时措施影像等档案资料,监理业务完成后,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11.5 水土保持监测
1. 建设单位应与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签订水土流失监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及监测资料的报告制度。
2. 监测单位应按方案中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计划并实施。
3. 监测成果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监测单位应负责编制并提交监测专项报告。
5. 水土保持监测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结果应可满足验证水土流失六项防治目标的要求。
11.6 施工管理
1. 本项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封闭施工,遮盖运输。
2. 施工期应控制和管理车辆机械的运行范围,防止扩大对地表的扰动。
3. 应设立保护地表及植被的警示牌,施工过程应保护表土与植被。
4. 应有施工及生活用火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烧毁地表植被。
5. 应对泄洪防洪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证其防洪效果和通畅。
6. 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应有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11.7 检查与验收
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工程承包方应自觉接受水土保持预防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首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进行。本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对永久占地区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后续管护与维修;临时占地区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应由项目法人移交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继续管理维护。
11.8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本项目属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实施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要的资金均应列入主体工程投资设计概算中,与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同时调拨使用,并做到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资金,保证方案实施。
建设单位要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专项专用,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概算调整情况、分年度投资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写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