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
项目造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准确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造价单位。现将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本期定点采购范围指单次项目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年度基建项目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已审核部门预算的项目除外)或没有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计划的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
定点造价单位不能承接出具在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并由其所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业务。
(二)有效期限。
本期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造价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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