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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创新施工管理模式、优化施工单位采购与选择、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提出17条意见,明确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在各地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备选目录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业各类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突出体现了精简施工单位选择程序、拓宽施工单位准入门槛、赋予基层水利部门等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意见》的出台,是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是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调动受益群众自主建设项目的积极性,突出受益群众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为基层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方法和途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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