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5-10-19 厅办公室 171
核心提示:桂国土资办(2015)33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
 桂国土资办(2015)337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73号)及《关于调整勘查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2015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探矿权年检做好服务工作。要采取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通知探矿权人办理年检,切实提高探矿权人的迎检率。对于无法联系到的探矿权人,要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要加快年检信息审核以及归档进度。

二、严格年检及报备时间。2015年我区探矿权年检时间为2015105日至2016110。各市应于2016120日前完成探矿年检的审核工作,做出年检结论,录入年检报备系统。并于125日前将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我厅。

三、严格年检要求和程序。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年检,加大探矿权实地检查力度,市国土资源局抽查率不得低于各市探矿权总数的10%,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各市县要重点加强对有坑探工程施工的探矿权的实地检查工作。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发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提高年检效率。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做好年检工作的总结,加强经验交流,积极探索,改进年检方法。有条件的市局可组织市级矿产资源督察员队伍参与探矿权年检工作,要注重探矿权年检工作与矿产资源督察及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年检效率。

五、各市在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厅地质勘查处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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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矿产资源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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