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我区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作,落实我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决定将我区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调整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
土地开垦项目(含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开垦项目,下同)新增耕地确认工作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不需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下放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权限。
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垦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开垦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实施建设阶段、验收确认阶段管理,特别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处理好项目实施建设过程、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过程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垦项目规范有序进行;要制定新增耕地确认有关工作制度,明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新增耕地确认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计划、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信息报备,区厅将依据系统报备情况统计各市土地开垦项目进度。
二、新增耕地确认要求
(一)可确认为新增耕地的情形。
1.符合土地开垦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开发未利用地为耕地的;
2.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残次林地通过工程建设开垦为耕地的;
3.未利用地开垦为梯田(地),且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4.土地复垦项目复垦后的耕地面积超过该项目原有的耕地面积的,超过的部分可以确认;
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程建设开垦为耕地的。
(二)新增耕地确认的空间数据条件。
各地要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二调新增耕地数据库”、“坡度库”、“土地开垦项目数据库”、“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和“耕地质量数据库”等相关数据库,辅助开展新增耕地确认工作。相关数据库涉及一张图空间数据的,要与区厅现有数据库保持一致。区厅现有空间数据将通过广西国土主干网10.2.1.140服务器下发,各市县可通过140服务器土地整理中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下载相关数据。
二调新增耕地数据库指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调绘为耕地的新增耕地建立的数据库。
(三)新增耕地确认审核重点和流程。
1.审查重点。
(1)材料审查重点。
按照土地开垦项目管理要求,主要审查上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数据前后一致性、项目流程节点时限合规性。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和内容、工程结算报告以及资金使用等内容要相符、真实、合法、有效性,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定真实、有效。
(2)空间数据审查重点。
利用“一张图”技术手段,将新增耕地矢量图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新增耕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坡度库”、“土地开垦项目数据库”、“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等6类数据库进行叠加分析,剔除25度以上、在基本农田中、与历史项目重叠的图斑,剔除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上的裸地、林地、园地(经林业部门同意的除外)等非耕地。剔除不符合确认要求的图斑后,得出可确认的新增耕地图斑,再与经认定的“耕地质量数据库”叠加,确定已经分等定级的(未分等定级的依据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结果)新增耕地地类、质量等别,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审查流程。
(1)审查报件的齐全性、有效性;
(2)审查纸质材料及图件一致性、规范性、项目备案情况;
(3)审查空间数据:将新增耕地矢量图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新增耕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坡度库”、“土地开垦项目数据库”、“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等6类数据库进行叠加分析处理,得出最终图斑后,与经认定的“耕地质量数据库”进行叠加(或依据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结果),确定地类、等别;
(4)拟稿批复;
(5)项目信息备案。
(四)土地开垦项目申请确认新增耕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确认的请示文;
2.新增耕地复核报告;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意见;
5.项目开垦前后地类对照表;
6.项目竣工图;
7.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8.新增耕地复核测量报告书、复核测量图;
9.地块界址点坐标;
10.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11.土地开垦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
12.申请新增耕地与厅下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库衔接的情况说明;
13.相关电子文档(项目开垦前后地类对照表excel格式、地块界址点坐标国土部报备系统txt格式、土地开垦项目拟申请确认面积表excel格式、新增耕地复核测量图dwg格式)。
(五)信息报备要求。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备工作,并通过广西国土主干网10.2.1.140服务器整理中心账号,按照信息报备材料审核要求提交审核材料(详见附件)。
(六)新增耕地收购储备。
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增耕地,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由自治区储备全部或部分新增耕地指标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按确认的新增耕地的地类、等别进行分配,填写自治区有偿储备新增耕地项目面积明细表,切割相应的新增耕地图斑;将批复文、自治区有偿储备新增耕地项目面积明细表、信息备案所需材料通过140服务器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信息报备审核人员依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对系统中相关信息和图斑进行审核把关(包括审核市级切割相应比例的新增耕地图斑、面积、地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明细表进行省级指标储备,并依据切割的新增耕地图斑,建立自治区指标台帐和空间数据库。按规定应由自治区下达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资金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季度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并下达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资金的通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门申请拨付新增耕地指标有偿储备资金。
经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增耕地,除自治区按规定储备外,其余的新增耕地纳入市级耕地储备库统一管理使用。
(七)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垦项目的确认。
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批复,并由地产集团委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备案,按第六款新增耕地储备完成新增耕地比例分配切割。信息备案通过后,属于地产集团的新增耕地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储备、管理。
三、各级职责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责。
1.下达全区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2.负责自治区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新增耕地指标的储备、使用及管理工作;
3.负责土地开垦项目信息报备省级审核工作;
4.负责全区土地开垦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土地开垦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
2.负责辖区内土地开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
3.负责辖区内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复核、确认;
4.负责新增耕地确认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负责本级新增耕地指标的储备、使用及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项目的选址、申报、实施管理;
2.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管、中间验收、项目初验;
3.负责辖区内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4.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垦项目的报备工作;
5.负责辖区内申请新增确认上报材料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正在实施和已确认的土地开垦项目进行抽查、巡查,采用“一张图”成果、信息备案等科技手段对新增耕地进行审核把关。检查中发现不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土地开垦项目建设、确认、不按规定分割自治区储备的新增耕地指标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或不予通过省级信息报备审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过去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