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条第1款: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6条第2款: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5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4条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4条的规定:
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22条第1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6、7、8、9、10条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审批核发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2.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3.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6条第2款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6、7、8、9条的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审批核发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为:
(1)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②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③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④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②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③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为:
(1)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②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③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④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②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③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审批条件为:
(1)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③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④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丙级资质:
①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③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6条第2款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5、6条的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审批核发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2.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3.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五、申请材料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3 |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4 |
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5 |
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证件资料(申报地灾评估资质的提交申报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职称证;申报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提交在职人员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职称证;申报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或参加过部、省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6 |
单位主要工作业绩及证明文件[申报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提交承担过的主要地灾治理工程(监理)项目的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7 |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评估或治理的业绩及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8 |
相关的主要设备清单(附设备照片、购置发票复印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9 |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PDF格式 |
是 |
10 |
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11 |
注册资金证明、单位开立账户的银行和账号(原件审核,复印件3份) |
PDF格式 |
是 |
12 |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13 |
电子报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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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每年12月31日前办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1月)。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388206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