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统一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核供地方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县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单独选址的符合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7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报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备 |
格式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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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用地预审申请表相关内容在申请报告中体现) |
2 |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 意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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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在初审意见中体现) |
3 |
项目建设依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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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或申请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 |
审批类项目或核准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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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核准类项目建议不需提供此类材料。 |
5 |
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论证的结论性意见 |
需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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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有关乡级规划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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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7 |
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面状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工业、企业项目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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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或规划调整方案、局部调整方案)、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或规划调整)专家论证意见、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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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材料,由市、县参照以上(一)的要求另作具体规定。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11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595671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一、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