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探矿权新立(扩大范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1条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的勘查项目;
2、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勘查区块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
5、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和海域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非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勘查的新立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与已设置矿业权不重叠;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四)地质勘查施工单位已落实,勘查单位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五)勘查资金来源有保证;
(六)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五、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6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勘查新立(含变更扩大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 1份) |
PDF格式 |
是 |
3 |
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6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7 |
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批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8 |
申请扩大范围的,还应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评审意见书和原勘查许可证(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9 |
价款缴纳证明(申请扩大范围的可提交承诺缴纳价款的函)(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10 |
电子报盘(1份) |
|
|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500元。
(二)收费项目:勘查登记费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0日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595676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