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探矿权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1条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的勘查项目;
2.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勘查区块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
5.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域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非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下放后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延续登记审批(含上述探矿权有效期内延续保留,变更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地址)。跨市的探矿权由项目名称所在地市办理,项目涉及多个市的由名称中第一个市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勘查的延续登记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的延长期没有超过2年;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按规定参加年检合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在探矿权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申请延续时提高勘查程度或缩减面积;
(七)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审查。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6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7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8 |
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9 |
电子报盘(1份) |
|
|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探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500元。
(二)勘查登记费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595676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