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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各市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报件时,必须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求组织材料,留市存档部分材料必须齐全,凡留市存档材料不齐全、应留市存档的材料不按规定存档的,所申报的建设用地材料视为弄虚作假,必须限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需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文及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报告有关内容。各地可参照本通知附件4拟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请示文格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各市在上报自治区办理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形成市局审查意见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详见附件5),并对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我厅将重点对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进行复核性审查,对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如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厅将不再重复审查报批材料。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报批材料审查工作,认真做好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用地报批材料的审查,确保审查质量,从而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将加强对各市报件材料批前、批中、批后抽查,凡发现谎报瞒报、骗取批准用地行为的,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审查内容和标准
今后各地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查内容和标准应统一(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一)关于合规性审查问题。
1.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审查以经依法批准的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已经备案的规划数据库为依据。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定,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且符合同步报批的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需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同建设用地一并报批;规划修改(调整)不符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需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原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报批建设用地。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文件,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用地,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
以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局部调整以及规划数据库变更的建设用地报批,各市、县要在报批前将规划修改、调整、局部调整、规划数据库变更材料一份(含电子数据光盘两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并在规划数据库完成变更后,用地报件方可受理。各市县要及时从厅下载规划数据库成果,确保数据库的统一性。
(二)关于地类审查问题。
用地报批时地类认定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为依据,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
1.二调地类为建设用地,有合法来源的,按建设用地报批。
2.属违法用地,二调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二调时地类已调绘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经依法查处到位后,可直接办理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但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3.二调前为非建设用地、二调后年度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的,需依法查处到位后,按违法用地前原地类报批。
(三)关于耕地占补问题。
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通过厅审查合格后方可受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且不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审查合格并自动生成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后方可批准。
各地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四)关于办理林地许可手续问题。
在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时,由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告知同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其建设用地上报材料中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仍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必须办理林地许可手续后方可报批正式用地手续;属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告知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也可以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为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统一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再依法供地。
(五)关于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问题。
对申报批次用地中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应纳入批次用地报批,应由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六)关于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的未利用地,将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今后此类用地报批可参照自治区关于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七)关于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审批的问题。
按现行法律规定,属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审批,必须在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批准,否则视为非法批地。
四、进一步加强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批复后应在规定的10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备案问题。
1.备案的范围:
按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农村宅基地用地),且不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的用地,统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批复后的10日内上报我厅备案。
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批次用地由我厅将转、征信息统一备案,批复文号采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各市不需再通过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用地项目部级系统已经掌握转用及征收数据,不需要再单独备案。
对于征、转分离的试点,待征收、转用审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再进行备案,批复文号采用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号。
2.报厅备案材料要求:
(1)报请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请示文件;
(2)用地批复文件;
(3)一书(二)三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未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需提供市县人民政府“旱改水”补充水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承诺函;
(4)建设项目用地及补充耕地范围拐点坐标(80国家大地坐标系,x坐标7位,y坐标8位),不涉及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范围坐标。
(三)其它。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将原有市、县分别直报国土资源厅的报批模式,改为由县先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电子报件由县(市)同步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建设用地报批系统进行审核的模式。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国土资源厅远程报批系统中增加自动核查功能,由系统自动判断用地报件的合规性、地类上报的准确性、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用地审批范围是否重叠等,通过系统核查的方可收件。对于已受理的用地报件,以及用地报件材料经审查需要补正或退件的,受理通知、补正或退件意见将会在国土资源厅远程报批系统中自动显示,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今后厅将不再印制受理、补正或退件意见书面通知书。
3.对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审查,各地要严格执行一个窗口受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流程图.docx
2、报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x
3、留设区市存档材料清单.docx
4、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样本).docx
5、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报告提纲(样本).docx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