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

   2016-07-26 118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3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桂办发〔2014〕17号)和《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6〕3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桂办发〔2014〕17号)和《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切实保障示范区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用地范围
(一)凡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生态绿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现代物流业、观光休闲农业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在用地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可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生产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建设用地是按照三大类土地分类方法确定的、区别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类,具体指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厂、农产品展销和批发零售场所、配送业、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等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用地。
(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以及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项目所涉及的永久性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用地相关政策
(三)凡符合本指导意见所界定的设施农用地定义范畴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中的设施农用地,且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核实备案。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
(四)对以上示范区(核心区)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业、配送业等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进区入园按工业用地进行管理。同时,鼓励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应优先盘活使用低效用地、闲置建设用地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外,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仓储、配送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按《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综合型物流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定额标准为:根据项目每年货物流通总量,单位用地指标0.5公顷/万吨。其他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建设用地标准参照有关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三、全力做好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六)符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4〕107号)所规定的建设要求并达到《广西县乡两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可以调整规划,但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其他市、县级批准设立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符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4〕107号)所规定的建设要求并达到《广西县乡两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项目建设用地参照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市统筹分别保障用地指标。其他市、县级批准设立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各市、县保障。
(八)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保证用地审批效率。
(九)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应根据具体的规划用途和建设内容予以确定。涉及工业仓储、生产加工、配送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供地后,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鼓励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并给予奖补
(十)为切实提高示范区耕地质量,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经营,自治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按年度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由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或整合后,自治区依据符合要求的建设内容、实际工程量和相应的奖补标准进行确认后,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
各市要及时总结加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用地支持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对用地的保障落实情况、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的情况进行专门的跟踪、统计和分析,自2016年起,每年10月31日前要将上述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情况报送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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